(一)县(区)内户口迁入
1、所需材料
投靠直系亲属、购房的,凭《结婚证》、《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并附复印件。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凭上述材料直接办理。
(二)县(区)外迁入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直系亲属间投靠的。
1、所需材料
(1)本人或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请;
(2)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的凭《出生证》或原籍乡(镇)和村(居)委会或社区亲属关系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原籍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4)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是成年人,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办理程序:
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
1、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
(2)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证明、调令或文件;
(3)县(区)外迁入人员需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2、办理程序:
凭上述证明材料,县(区)内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县(区)外的派出所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并签发《准迁证》。
分户、立户
1、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
(2)《结婚证》
2、办理程序:
凭相关证明和民警调查核实材料,派出所直接办理。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共同宿舍的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