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学者从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研究我国的人事档案,主要发现我国学者中对人事档案中个人信息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从一个或一类权利出发,以探讨知情权的为多。
第二种情况是从传统隐私权出发,研究我国人事档案法律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第三种情况是从个人信息自决权出发或新型隐私权(隐私自决权)出发,亦或直接从个人信息权出发,试图列举全部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其中第三种情况中都列举了多项公民具体地信息权利,如前述学者周毅认为公民对其人事档案中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权、保密权、查询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等六项权利。
其他学者的列举也大同小异,这些权利实际上都是力图赋予公民管理和控制自己人事档案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要实现信息自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个人信息自决引入我国的人事档案法律制度中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人事档案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党的机密”受到严密的管理,严格禁止公民本人查阅。我国现有的三部部门规章中虽然不再将人事档案列为党的机密,但是却仍然继承了严格禁止公民本人查阅其人事档案的规定。
公民与本人的人事档案基本上是隔离的,公民对本人人事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几乎不享有任何权利。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法律制度中长期以来都强调对人事档案的管理,而缺乏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是缺失的。在个人信息价值得到充分认知、个人信息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手段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缺失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的人事档案法律制度显然是与社会现实需要严重脱节的。而个人信息自决恰恰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而产生的。从这一点来看,我国未来人事档案法律制度改革引入个人信息自决的标准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