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有效电子档案信息安全法制还能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众所周知,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其最高目标,在整个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它只保存和企业切身利益相关的一部分,对于那些进入半现行期和非现行期却对社会有长期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则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即不采集、不管理,也不销毁。企业这种不作为其实已经对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造成了威胁。而电子档案信息安全法制则可以从法律法规上要求企业必须保存对社会有长期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从而达到保护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目的。因此在信息化的过程当中,对电子档案信息实行法治管理。
我国信息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迅猛,可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个层次。以国务院名义宗文萍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研究档案学通迅第页福建师范大学黄昌瑛硕士学位论文颁布的国家级行政法规和以中央国家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例如,实施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工作规范试行草案》,它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做出了具体说明,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陆续制定实施。如江苏省保密局、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由省公安厅主管,保密管理工作由省保密局负责。解放军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安全保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等。所有这些法律和规章奠定了中国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基础。但是单从名称上看,我们就能发觉我国的信息立法工作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上,多数停留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的阶段,还没有真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从数量上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加上众多地方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己经在量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然而众多的法律法规并未构成一个系统、条理清楚的体系',这是由于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涉及到包括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以及信息产业部等诸多部委。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金比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纵览的制定上就出现了政出多买、条块分割的现象同时也由于网络信息安全是新出现的问题,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应现实中出现的法律盲点,在法律的制定上无法站在更高的起点上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