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互济性。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中,社会保障费(税)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用于社会成员,使得社会劳动者在经济上体现了共同承担社会风险的特点。由于基金是按统一标准筹集与给付的,从而导致个人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力与其对社保基金的贡献并不对等。例如,高收入者缴纳的社会保障费较之低收入者要高,但其所获的社会保障水平在许多情况下与低收入者一致。因此,社保基金体现了较强的社会统筹互济性。
3、基本保障性。社保基金所能提供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既不保证社会保障的参与人原有生活水平不变,同时也不能使参保人从社会保障中获得额外的收益。参补偿基金:用于补偿生产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积累基金,用于扩大生产和追加部分社会总产品后备基金,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部分国民收入一般管理费用社会消费基金等
4、保值增值性。对每位社会成员来说,社会将以各种方式将劳动者所获得的一部分收入作逐年逐月的强制性扣除,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非自愿性失业、收入减少或中断时,再从社会保障基金中获得补偿。社会保障基金也具有增值性,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保人的保险金将会有可能高于其交纳的社会保障费,其差额除了政府和企业的资助之外,还需要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中能够取得的收入以作为补充。从参保人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开始直至获取社会保险金这一段时间,将会发生基金的现值减少乃至贬值。因此,也正是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了投资运营才能够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5、专用性。社保基金一般都有专门用途,只能用于社会保障事业,而不能随便挪做它用。此外,专用性是由社会保障项目专门化决定的,各种社保基金要用于其对应的社会保障项目中,不能用做其他项目。
6、储备性。社保基金是具有储备性的基金。在经济状况好时,对社保基金需求量相对减少;反之,对社保基金需求增大。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必须对社保基金预先储备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