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转移至外省市,方法为:
第一步:申请人可于停止缴费后的次月,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至原上海市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区县社保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如委托他人代办,另需携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第二步: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个人完成上述程序即可,接下来会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上海市区(县)社保中心联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积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