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共同点是保障的都是中低收入的家庭。但在实际执行中,住房的建设缺乏具体标准和责任机制缺位,导致经适房越建越大,开豪车住经适房的新闻频频可见。本应得到保障的中、低收入者望楼兴叹;廉租房房源紧缺,住房困难的家庭只能通过排队等待的方式获得。由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的政策,政策的制定具有局限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显得更加的重要。
实际上,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很大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已经用来作为城镇廉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对于廉租房建设的支持。除了支持城镇廉租房建设外,2010 年,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利用闲置资金参与经适房和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提供了大量低息的政策性贷款,使低存低贷成为可能,同时在中低收入者购建房时,可以直接提取缴存账户中每月缴纳的足额资金,补充了住房消费能力。
执行制度的过程本身就间接参与了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我国住房货币化的进程。住房公积金的惠及面广,联系着千家万户。
对个人来说,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强制储蓄、定向消费提高了居民购建自住住房的支付能力,促进广大职工改变依靠单位福利分房的观念,努力依靠自身的资金积累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国家来说,它为住宅建设和住房资金流通提供了可靠保证。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成为支持职工家庭住房消费的重要政策性工具,增强了我国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是我国实现住有所居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