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靠的是行政指令,效力低,且与现行《管理条例》规定不符,使得这一做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现状。因此,我国要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这一举措,就必须加紧修订现行管理条例。
成立专业公积金运营机构
在新加坡和韩国,在基金管理方面实行的是资金筹集管理和运行管理分离的模式。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公积金的汇集、结算、使用、储存等工作,不负责公积金的运营增值,而是将公积金交给法定的公积金投资机构——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进行运作。韩国国民住宅基金的筹集主要是政府通过强行发行国民住宅债券进行资金筹集,国土海洋部门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包括委托银行进行公共住房建设和消费的贷款发放。
在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只负责住房储蓄业务,不向其他业务领域延伸,而其他银行也不得从事住房储蓄业务,这就意味着住房储蓄资金是交由专项专职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
在我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实行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的原则,而管理中心由于专业性和独立性较差,使得整个运作管理过程较为粗放。借鉴国外模式,我国可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机构,该机构只负责资金的筹集,然后筹集的资金交由另一个专业的机构负责,实现资金筹集与运行管理相分离。这样不仅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发生的风险,也使得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机构运作,可以保证获得比较稳定的投资收益,将投资收益最大化。
在借鉴国外住房金融在保障房建设中的成功做法的同时,我们应该综合考虑我国公积金和保障房发展情况、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状况和住房支付能力、政府保障能力等方面的因素。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性住房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