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国管公积金服务水平,减轻借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2016年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国管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国管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一、取消贷款担保费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提供担保。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需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尽快办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登记办完前的阶段性担保,可以由国联置业中心为借款申请人提供,借款申请人不需支付担保费。
二、简化存量房屋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可自愿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评估。借款申请人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存量房屋的,无需先行注销抵押登记,贷款经办银行即可受理其贷款申请并按正常流程审核,待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三、实行“一步式”贷款办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只需到贷款经办银行一次,即可完成贷款受理、初审、签约。即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予以受理并现场反馈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现场预签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文本。
四、明确贷款发放时限
购买新房申请贷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自取得封顶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购买存量房屋申请贷款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