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陕西省的状况可以看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显然偏低,究其原因,是因为个人对自身的公积金利用较少,不是因为个人的原因,而是因为受到相关制度的严格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民众,只有在购买自住房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或者贷款。除此之外个人不可以随意提取或贷取公积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滞缓了公积金的资源利用。经济情况良好的人,公积金的缴存费用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还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享受的公积金利益较多。
但对于收入较低的人,将金钱存在公积金账户内,又不能加以应用,而且随着物价的增长,造成了公积金的贬值,又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经济负担。导致富人买房越来越容易,而穷人却越来越难买房的现象。而且除过购买房子外,购房带来的其他费用如租赁房子、装修房子等费用,除了极个别地区有相关规定,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并不可以从公积金中提取,居民只能从自身的收入中扣除。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支取和贷款的业务不能同时进行;也有部分管理中心并没有开展期房的按揭贷款;还有部分管理中心还没有贷款抵押体制,以上的种种因素也是造成住房公积金不能充分利用的原因。
除了以上原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虽然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较一般银行来讲利息较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开始降低贷款的利率,其利率逐渐接近住房公积金的利率。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性价比降低,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速度放缓,闲置资金增加。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管理制度不明确,分配不合理。住房公积金的运营虽然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住房公积金金额较大,产生的效益固然也不少,这本应是属于全体缴存人员的。在当前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得不到保值,对于缴存者来说还不如用来投资理财,甚至不如银行一年期的定存收益。另一个是形成利息的转移,使用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缴存者将利率差额转移到了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低息存款”的缴存者身上,使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不使用的职工利益受损。